商会章程

       

 
宣城市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宣城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宣城市温州商会是由在宣城市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宣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宣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宣城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柏枧山路与玉荷路交汇处综合楼一楼。邮政编码 242000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宣城市温州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宣城市温州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行业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商定商会内部涉及商业企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协约;建立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的情况和建议;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信息及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研究和制定行业发展的策略、措施,对会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会员的建议、要求和申诉,及时向有关部门传递信息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及时传递行业信息,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五)维护商会信誉,督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诚信经营活动,促进我市企业、商贸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组织开展商会内部、外部的业务交流、岗位培训、参观考察、产品推介及行业调查、咨询、评估、论证等服务活动。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增加感情。
(八)开展商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招商等其他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建立企业与政府部门招商联系渠道,增强会员之间交流、合作、联谊、互助。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宣城市生产经营的温州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宣城市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要求,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费的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拾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叁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仟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佰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有 1/3 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经济组织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可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财务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
第三十八条 商会设工作组织和其他人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当秘书长因故不能及时工作时,其职权由副秘书长代为行使。
(一)商会聘请法律顾问单位。邀请顾问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商会相关活动,征求对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商会会员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二)商会聘请若干名法律顾问。为商会和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依法维护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三)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副秘书长;
(四)商会在各县市区设立联络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注册资金(人民币)贰拾捌万元。安徽倍发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捐赠壹拾万元;宣城龙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澳新工具有限公司、安徽长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安徽丰豪冷却系统有限公司、安徽力胜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铭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各捐赠叁万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4 月 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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